学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一、 按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固定资产划分为七类:
( 一 ) 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 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
( 二 ) 专用设备,如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
( 三 ) 文物和陈列品;
( 四 ) 图书档案;
( 五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六 ) 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等。
( 七 )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不含 1 年 ) 的大批同类物资 (新增及存量资产价值合计 1 万 元以上的 ) 。
二、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五)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