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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一、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使用安全。

二、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明确责任人后,经资产管理处备案,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确认无损坏,各部门签字后资产管理部门方可消案。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

四、 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重新调整帐目。

五、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年末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将帐目报资产管理处。资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物相符。

六、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

(一) 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各部门明细实物账簿;

(三) 使用部门设置责任到人的分类明细实物账簿。

七、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根据教学、办公及生活需要定位后不作变动,部门确实有变动需要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同时,资产管理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做出相应调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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