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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及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和保障能力,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运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技术,采用先进的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发技术潜力,达到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原则是系统管理,实现财流、物流、信息流的平衡协调,供应、使用、维修的相互结合,达到整体优化,从定性管理走向定量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服务教学、有用实用、勤俭节约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且技术性能先进,结构精密,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和若干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整机。仪器设备的分类是按价格分为A类、B类、C类和Ca类4种。

A类是指整机单价在200000元(含)以上的设备;

B类是指整机单价在10000元(含)以上,总额5万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

C类是指整机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总额3万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

Ca类是指整机单价在500元(含)以上,总额1万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

第七条 凡通过购买、调拨、自制、捐赠、奖励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二级学院、室三级管理办法。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资产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部门、教务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直接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处室应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部门仪器设备;各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专人兼管本室的仪器设备,工作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学校 (各部门)可成立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小组,对学校和本部门仪器设备规划、计划以及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仪器设备管理维修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校长、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修领导小组的职责:

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行使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修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决策咨询 对管理部门拟制的装备规划,年度申请计划,机器选型、分配计划等提供可行性的咨询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二)技术咨询 协助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效果、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技术评价。对淘汰、报废设备进行审议,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管理咨询 研究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装备重点、合理使用、科学管理、防止损坏等。对在用仪器的管理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对现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提出修改意见。

(四)开发咨询 指导仪器设备技术革新,开发新功能、新用途,介绍新设备、新技术,沟通各种仪器设备的调研信息。

(五)设备维修 各使用部门对需维修仪器设备按已有程序申报审批,申报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教务处组织申报部门把关验收,后勤处组织实施维修。

二、教务处为二级学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二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二级学院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

(四)负责协调二级学院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供应、检验索赔、维修、调拨、淘汰、报废、统计报表和事故审查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二级学院仪器设备的登录管理,监督、检查和编报仪器设备建帐、建档(卡) 等,核算统计以及承办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建档和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工作。

(六)收集、提供、反馈二级学院仪器设备信息,为资产管理处和学校领导决策做好咨询服务。

(七)会同二级学院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和聘任工作。

(八)掌握二级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三、部门、二级学院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年度申请、订购及更新计划。

(二)负责仪器设备的请领、订购、建账(卡)、建档、核算统计、使用管理、淘汰、报废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四)负责检查本部门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情况,组织好协作共用, 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与完好率。

(五)负责仪器设备在运行中损坏事故的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中心。

(六)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度仪器设备有关报表(软盘)与管理使用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合理配备。

第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处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在情况变化时,允许计划做适当的调整,但要克服盲目性。

第十八条 设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专业仪器设备评价咨询人员调研讨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计划的原则,统筹兼顾、立足国内、择优选型、保证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装备。

第二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价值,求得最佳效益。

一、订购大型仪器设备时,应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领导及管理人员参加技术谈判。

二、在订货谈判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提出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线路图、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要求;谈定索赔结案限期和过期交货的罚款要求;进口大型仪器设备合同中需要列入出国培训、监造、验收和来华技术服务条款的,订货部门须事先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列入合同。

三、合同要妥善保管,以备随时查阅。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的目的是保证所订购的仪器设备数量准确,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所签合同要求。并通过质量检验、安装调试等过程,起到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入、出库,均应有入、出库单,价拨、调拨或自购的仪器设备亦应办理入、出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用仪器设备实施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每台设备必须标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做到“三定”,即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两严”,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对集中共用、协作共用、专管共用的仪器设备,除本处室专业人员外,其他处室的使用人员由仪器设备所在处室组织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管理部门签发《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证》,凭证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查维护所属的仪器设备,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妥善保管。存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有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用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指标主要有: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考查评价仪器设备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检查维修报告制度。

一、各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对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1次检查,内容为核对账物、评价质量、分析完好率、使用率、检查维护情况和使用登记等。检查结果写出专题报告,上报资产管理中心。

二、仪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每日工作前、后都要检查自己所管仪器,并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

三、仪器设备发生遗失、损坏或事故时,应及时向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报告单,设备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人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进行维修。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检修是对在用仪器设备实施检验、修理、测试、校正等技术保障工作。通过必备的检修设备和有效的工艺手段,使仪器设备从故障态转变到工作态,恢复其原有的功能,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十八条 检修工作应面向基层,采用为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方法,提高修复率。仪器设备维修必须填写申请单,注明故障原因及现象,以便修理人员分析情况,尽快修复。修复后的万元以上仪器维修单等有关资料应归档。

第二十九条 检修程序和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 条 仪器设备检修质量考核指标由教务处负责制订。

第三十一条 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用1年以上未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调剂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 调剂手续由设备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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