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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4-01-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总指挥:张红专、黄平

副总指挥兼组长:杨俊

副组长:杨兴龙、文晓年

成 员:王世磊、陈炼红、覃业银、高超、辛思中、吴永超、寇进、

学校机构下设膳食委员会,由苏志波为办公室主任,刘亮为办公室室副主任,刘艳芳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召开膳食安全会议,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

二、学校食堂与安全监督责任制

第一条:学校校长黄平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后勤处副校长杨俊为分管领导,苏志波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监督管理员,由刘艳芳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刘亮为餐厅经理,对食堂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进行安全保卫。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校级领导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食堂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负责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主管食堂人员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各学院辅导员为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学校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学院辅导员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方能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学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3.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8.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9.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索票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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